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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有新规,事关所有医务人员!

发布时间:2022-02-11 15:44:1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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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2019年《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于20211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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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2020528日,《民法典》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就引起热议,其中第七编第六章更是事关所有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又有了新的规定。

一、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的几种情况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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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3种情况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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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详解“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共71260条,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责任纠纷的相关认定方面又有什么新的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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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告知:“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表述一致。“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之前临床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字即可。

告知方式改变后,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取得患方明确同意。

(三)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该条文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主体,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

(四)患者隐私:保护上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得泄露和公开患者的隐私;二是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患者的相关隐私,不得随意公开、买卖患者的病历资料;三是在日常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使用患者的信息不能特定患者本人,并且不能给患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民法典》增加了医疗机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20206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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